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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多层转包、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追索工程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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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多层转包、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追索工程款问题研究

原创:俞春   来源:审批研究

   建筑行业中工程多层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此情形并不限于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主体、两层法律关系。例如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总承包人),乙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次承包人),丙又将其中部分工程或劳务再分包给实际施工人)。丁完成施工内容之后(以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向合同相对人丙主张权利自无疑义,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张发包人甲在欠款范围内付款,亦为可行路径。

但是,实际施工人丁能否向总承包人乙主张付款权利呢司法实务领域对此存在争议,各地法院案件审理的认定也不一致。本文结合几则观点截然不同的判例,梳理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尝试加以分析。

先来了解一下司法领域的不同观点和实际案例。

肯定观点:总承包人应在欠付次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例1:(2016)粤13民终第1767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航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并非次承包人合海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六方大亚湾分公司之间下游合同的相对方,其反而是下位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发包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广航公司应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该案件中,审理法院对发包人概念作了扩大理解,认为相对下游环节的转分包各方而言,总承包人广航公司亦可以应视作发包人,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六方大亚湾分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1]

案例2:(2018)赣民终21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昌铜公路项目办系发包人,辽河公司系总承包人,天路公司系转包人,朱兵系实际施工人,朱兵与辽河公司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事实上朱兵和天路公司代替辽河公司履行了与昌铜公路项目办所签发包合同中的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朱兵要求辽河公司对天路公司欠付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2]

否定观点:总承包人对与之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

案例3:(2016)云民终16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天公司系工程总承包人,其将工程分包给汪国民,汪国民将木工工程分包给张支友施工。中天公司系工程总承包人,应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但中天公司身份仅仅是总承包人,不能扩大认定为发包人,因其与实际施工人张支友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张支友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该案再审阶段(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亦认为中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张支友之间也无直接合同关系,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张支友要求中天公司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

案例4:(2015)浙民申字第48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孙国生,孙国生又将分包工程的外墙项目分包给娄望祥施工。中成公司系总承包人,但其与实际施工人娄望祥之间无合同关系,娄望祥要求中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不予支持。[4]


上述实务案例中涉及的多层转分包情形类同,并无本质区别,但因不同案件对于法律理解存在偏差,或价值取向侧重点有异,导致处理结果迥然不同。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同总承包人对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具体论述如下。

一、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现行法律依据不充分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上述两部司法解释肯定了实际施工人对所有施工环节转包人、分包人的起诉权。相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的“可以追加”,《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为“应当追加”。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内容并未明确转包人或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实体责任。

从解释条文原意分析,其主要目的是将施工环节的所有主体引入诉讼之中,以便理清各施工主体之间的关系脉线,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强调必须“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此为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给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如果转分包各环节的主体在诉讼中存在遗漏,则发包人是否欠款及欠款数额事实上将难以确认。

因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此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诉权的价值重心在于程序,目的在于实现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而非在实体上确定转包人、分包人的责任。回归至本文探讨的多层转、分包情境,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因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总承包人的责任承担,因此不能作为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2 . 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可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值得商榷。连带责任系民事责任中最为严苛的形态,一般应有当事人自愿约定或由法律明文规定后方可适用,故而,发、转、分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充分的上位法律依据。况且,在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施之后,确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应当是确定欠款数额之内的直接责任、单独责任以及最终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之后,该部分债务即在发包人至实际施工人之间各环节的主体之间消灭,并不产生另行追偿的权利义务。

二、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直接追索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加重了总承包人负担,可能会导致多层转分包的各主体权益严重失衡

1 .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无法律特别规定不能随意突破。在多层转分包关系中,各层法律关系仍然相对独立,与实际施工人产生直接合同关系的是次承包人。有观点认为,使用“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参与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其相对性即弱化,实际施工人向上层环节主体主张权利的障碍即消失。然而,上述该观点并无任何法理依据,属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寻求突破的不当解读。

况且,按此逻辑也会进入法律对实际施工人这类无效合同当事人保护程度反而高于有效合同当事人的不当境地。故合同无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向其相对方即次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仍应是主要的渠道。

2 . 发包人、总承包人的主体身份是面向工程整体而认定,不能位移,不能相对认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包人”,无论从建设工程实践,还是司法解释条文本意,只能严格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能以下游转分包主体的视角,扩大认定总承包人等上游主体为“相对发包人”。

法律特别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路径,其缘由一方面基于对弱势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护,更重要的理论根基,在于发包人系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投入巨大劳力、财物的最终受益人,即使跳出合同之债,从不当得利之债角度亦有其相当的合理性。而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情境则完全不同,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非实际施工人创造工程利益的最终获得者,甚至有时同样是利益受损者。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及权责一致原则,不宜参照或比照发包人的主体身份对总承包人进行义务的设定。

3 . 总承包人的合同抗辩权应当受到尊重。总承包人与其合同对方即次承包人之间的转分包合同,不论合同效力如何,双方履行中可以依照或参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模式、结算方式、签证、付款进度、履行期限及条件等进行对抗,双方权益围绕着合同约定可以相对平衡。

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诉讼中,出于充分保护自身权益的考虑,几乎无一例外地主张次承包人、总承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两者之间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约定则完全无视。在此情形下,诉讼重心常常仅围绕对实际施工人权利审查而进行。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总承包人往往对实际施工人的信息掌握不充分。

笔者之前审理的个别案件中,总承包人完全不知晓次承包人将工程再分包,其对实际施工人的姓名、施工内容、完成工程量等情况一无所知。此时,总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难以进行实质的对抗,其合同抗辩权遭到削弱,在次承包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出庭的情形下这种问题尤为突出。基于此节,认定总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之责,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是在合同之外加重了总承包人负担,同时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了次承包人的负担,甚至有引诱次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可能,造成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失衡。

三、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另行基于代位权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中,总承包人拖欠次承包人工程款,且次承包人怠于行使追索权利,实际施工人可以适用上述代位权制度,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有观点认为,分包合同因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实际施工人根据无效合同提起代位权诉讼,则违反《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笔者不认同此观点,简单的道理,合同即使无效,当事人之间仍然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法律对于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并不是检验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合法的标准。

回归本文问题,多层转分包工程中,只要实际施工人、次承包人、总承包人三方之间层层存在到期应付款,次承包人又无正当理由怠于向总承包人追索欠款,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便完全具备(建设工程领域基本不存在不能转让的专属权利,此条件可以忽略)。但是,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代位权是依附于其对方债务人的债权而生,其行使权利应以次承包人的债权为限,且只能向上溯及一层,只能局限三方主体、两层法律关系之间,不能越层行使。如果存在三层以上甚至更多层次的转分包,最终端的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将无法再触及总承包人。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对发包人代位权诉讼,与本节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总承包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主体条件有所区别。《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适用于仅存在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主体,价值重心在于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位承包人直接追索发包人,进而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文所述的多层转分包情形。

综上所述,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地位不同,实际施工人虽然可以将总承包人作为适格被告引入诉讼,但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总承包人对与之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负有付款的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或依据最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向欠款发包人主张权利仍应作为主要路径。特定条件之下,实际施工人可以提出代位权诉讼主张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1]泉州市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与朱兵、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昌铜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张支友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娄望祥与孙国生、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

  (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升级建造方式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全面采用BIM技术。发展BIM正向设计,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动BIM技术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加强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应用场景建设,推动重大产品集成和示范应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每年不少于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完善费用计价规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充分发挥工程设计的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发展建筑评论,设立建筑文化宣传周,繁荣建筑创作。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制度。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加强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并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标准计列工程优质费。强化标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发挥政府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先行示范作用,严格执行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重要指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施本省建筑业企业培育计划,制定重点扶持名录,对名录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争取用2至3年时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省内。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产业人才供给。继续开展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支持广州、深圳等地认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强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业为产业工人主要载体,逐步实现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建筑业走出去

  (十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抓好粤港工程项目合作试点,推进粤港建筑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评价管理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编制粤港澳三地互认的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继续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省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争取国家支持创办中国(广东)国际工程交易会,开拓全球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链条产业交易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完善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加强数据挖掘,实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智慧监管。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地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策壁垒,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等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机构优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专家认为赛格大厦摇晃系多因耦合,广东应急厅:仅为初步结果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 05-1916:28

5月19日,广东省应急厅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了网传文件《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大厦摇晃的情况报告(续报二)》的真实性。该报告显示,专家初步认为造成赛格广场大厦震颤的原因是多种因素耦合,主要是风的影响,还有地铁运行和温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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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该报告仅是初步调查结果,专家组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大厦摇晃的情况报告(续报二)》显示,经省市专家研判,初步认为:一是深圳赛格大厦系上下震颤而不是左右摆动;二是造成震颤的原因是多种因素耦合,主要是风的影响,还有地铁运行(两条地铁从楼下经过)和温度的影响(近两天气温升高,温差达8度,对钢结构影响大);三是经专家现场踏勘和会商研判,赛格大厦主体结构是安全的,内部结构坚固,各种附属设施完好。

该报告显示,目前,深圳市已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组织有关结构工程、岩土工程、工程抗震方面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赛格大厦进行沉降、倾斜和震动等监测,进一步拟定应急处置方案。

经专家测量,目前赛格大厦倾斜率位于0.01%-0.02%之间,小于允许倾斜0.2%,远远小于规范要求,专家一致认为赛格大厦没有倾斜。深圳市将根据楼体结构排查情况,研判大厦恢复开放时间。鉴于该大厦未安装阻尼器,专家建议,下一步可以考虑安装阻尼器以提高防风防震能力和舒适度。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15则【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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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市场的规则

 

一、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控股股东

1.     徐工

上市公司拟向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江苏国信、建信金融、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信保诚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上市公司为吸收合并方,徐工有限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徐工有限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徐工有限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江苏国信、建信金融、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和中信保诚将持有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相应股份。

本次交易前,徐工有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     柳工

上市公司拟向柳工有限的全体股东柳工集团、招工服贸、双百基金、国家制造业基金、诚通工银、建信投资、广西国企改革基金、常州嘉佑及中证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柳工有限。上市公司为吸收合并方,柳工有限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柳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柳工有限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柳工有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柳工集团、招工服贸、双百基金、国家制造业基金、诚通工银、建信投资、广西国企改革基金、常州嘉佑、中证投资将成为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股东。

本次交易中,被吸收合并方柳工有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3.     云南白药

白药控股自 2016 年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来,已形成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江苏鱼跃 45% 45% 10%的股权结构,实现了体制机制的市场化转变。本次交易作为白药控股整体改革部署的进一步深化,旨在通过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白药控股,整合优势资源、缩减管理层级、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是对当前国企改革政策要求的积极践行。本次吸收合并将秉承白药控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南省国资委和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并列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过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云南白药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和江苏鱼跃将延续白药控股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关于股权锁定期的承诺,维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长期稳定。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

4.     弘信电子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4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盘活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厦门弘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通讯”),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弘信通讯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均将由本公司依法承继。

5.     莱尔新材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尔科技”)于2021427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广东顺德莱特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尔”),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亿利达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4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并设立分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城信息”)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深圳盛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盛世”)并设立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

7.      江南嘉捷

公司拟以苏州富士2017331日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出资不超过人民币2,520万元收购苏州富士剩余26.25%的股权。其中,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80万元收购日本富士电梯株式会社持有的苏州富士1.875%股权;出资不超过人民币240万元收购富士电梯(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富士2.50%股权;出资不超过人民币360万元收购少数权益股东泰克诺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富士3.75%股权;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740万元收购江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富士18.125%股权。收购完成后,苏州富士由公司持股73.75%的控股子公司变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上述转股协议尚未正式签定。

同时,为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整合公司资源,公司后续拟按法定程序对苏州富士进行吸收合并。

8.     金螳螂

 经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苏州工业园区金德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金”)股东决定,公司将通过整体吸收合并方式合并金德金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等,并向金德金少数股东CHAOYIGAO先生支付其所持有的金德金1%股权对价101.21万元。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继续存续经营,苏州工业园区金德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被注销,其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本公司承继。

9.     建新股份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新股份”)于202010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及吸收合并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河北九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九点医药”或“目标公司”、“被合并方”)及其股东沧州绿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绿皓化工”)签署《河北九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吸收合并协议》(以下称“本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170万元收购绿皓化工持有的九点医药15.85%的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九点医药100%的股权,九点医药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成为全资子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通过整体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九点医药。吸收合并完成后,九点医药不再存续,其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四、上市公司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10.    上海电气

20201015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集优铭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优铭宇”)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集优”)签署《合并协议》,公司、集优铭宇及上海集优对外发布联合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集优铭宇拟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对上海集优实施附先决条件的私有化。如本次吸收合并获实施,上海集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将被撤销,集优铭宇作为存续公司将承继上海集优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员工、合同及所有其他权利和义务,上海集优将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11.    中国有色

为进一步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的管理效率和运营效率,不断优化公司管理架构,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色锌业一至四期公司合并重组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控股子公司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色锌业”“四期公司”)为载体,合并重组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期公司”)、赤峰库博红烨锌业有限公司(简称“二期公司”)和赤峰中色库博红烨锌业有限公司(简称“三期公司”),合并后各期公司股东将直接成为中色锌业(存续公司)股东。

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经吸收合并的各方股东友好协商,一至四期原各股东权益在吸收合并后的占比计算方式是:以评估后一至四期公司各股东享有的净资产占合并净资产评估值总和(持股合并抵消后)的比例计算确定各股东在存续公司的持股比例。同时根据工商登记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超过合并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的原则,以上述持股比例确定各股东在存续公司的认缴出资比例。

12.    凯龙化工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5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湖北凯龙楚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楚兴”)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晋煤金楚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金楚”)。合并完成后凯龙楚兴存续经营,晋煤金楚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195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晋煤金楚注销登记。至此,凯龙楚兴吸收合并晋煤金楚的相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五、上市公司子公司吸收合并孙公司

13.    茂业股份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5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孙公司的议案》。鉴于目前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和包头市维多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内蒙古超市”和“包头市超市”)已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为进一步整合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优化股权结构,精简组织机构,降低管理成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集团”)吸收合并其下属的上述两家孙公司,吸收合并后,内蒙古超市、包头市超市将予以注销。

14.    西藏天路

了进一步优化西藏天路管理架构,降低经营管理成本,简化财务核算流程,提高公司整体资金利用效率,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控股子公司高争建材拟吸收合并其控股子公司藏中建材,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高争建材继续存续,藏中建材予以注销。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20203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孙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    雪峰科技

2019927日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伊犁雪峰环疆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伊犁雪峰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伊犁雪峰环疆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环疆公司”)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伊犁雪峰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运输公司”)。雪峰环疆公司吸收合并雪峰运输公司完成后,雪峰环疆公司法人主体将继续存续,雪峰运输公司的法人主体注销;雪峰运输公司全部业务、人员、资产及债务由雪峰环疆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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